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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深圳市创兴劳务派遣有限公司13682677603刘生

《劳动合同法》规定劳务派遣用工单位享有退回权。但是随着退回制度在实践中的滥用,需要加强规制,所以制定了《暂行规定》对于可以退回被派遣员工的情形进行了完善。一、用工单位退回被派遣员工的情形



为保障被派遣员工的平稳从业,避免劳务派遣用工单位在没有任何正当理由的情况下违法退回被派遣员工,《暂行规定》在《劳动合同法》的基础上进一步明确了用工单位可以退回被派遣员工的情形。即,用工单位在以下三种情形下,可退回被派遣员工:一是用工单位有《劳动合同法》规定的非过错性解除和裁员的情形的;二是用工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等不能再继续运作的情形;三是劳务派遣协议期满的。但是,如果被派遣员工有《劳动合同法》规定的限制用人单位单方解除情形的,在派遣期限到期之前,用工单位不得依据《暂行规定》将被派遣员工退回。假如劳务派遣期限到期的,应当继续,直到对应的情形不存在了。



二、被派遣员工退回后的处理



在劳务派遣用工单位退回被派遣员工后,用人单位应当处理好与被派遣员工的劳动关系。一是被派遣员工属于因自身过错被退回的话,用人单位可以终止与派遣员工的劳动关系。二是用工单位以非因被派遣员工自身过错的其他原因将被派遣员工退回用人单位的,用人单位进行重新派遣时,在不低于原条件时,被派遣员工不接受的,用人单位还是可以结束劳动关系,只不过需要支付点赔偿金;但是如果是低于原条件进行再派遣的,被派遣员工不接受的,不得结束劳动关系。另外,在被派遣员工退回后未能为其安排新的岗位时,劳务派遣用人单位应按照法律规定,向被派遣员工支付保障工资。



但是我国劳务派遣立法仍旧存在不足:没有明确规定退回情形是严格遵守法定还是可以协商;非法退回后用人单位和用工单位的应当如何划分责任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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